甲、乙、丙、丁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,注
册资本200万元,其中甲、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;丙以实物出资,
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;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,作价50万元;戊以
劳务出资,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。
大明律师:出资中戊的出资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,公司法二十七条
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只能是货币、实物,知识产权,土地使用
权以及其他可以以货币估价的方式出资,劳务是不能作为出资的。
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由精通各类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组建,具
有运作各类复杂诉讼及非诉项目的综合实力,在上海市律师业综合实
力评比中位居百强之列,是一家有着十多年经验积累且稳健发展、理
性开拓的规模化综合性律师事务所。(大明网站:www.51dmlaw.c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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